您现在的位置: 数学中国 >> 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赛区动态 >> 全国竞赛天津赛区 >> 正文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首页竞赛通知竞赛文件赛区动态历年试题优秀论文竞赛通讯官方指定论坛 | 返回数学中国
【字体:             ★★★
 
天津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草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6

天津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称本会), 英文全称为:Tianjin 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缩写为:TJSIA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建立数学界和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应用数学教育与研究。本会一切行为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上述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天津南开大学组合数学中心,天津30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促进本市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

 (三)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 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活动;

 (四)对本市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接受咨询, 提出合理化建议; 推广科研和应用成果;

 (五)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普书刊、科技资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七)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教学研究与交流,开展天津市数学建模等竞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并从事同工业与应用数学有关工作的人员;

  2.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及各界人士;

  3. 正在学习工业与应用数学及有关学科的研究生;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学校、设计、厂矿、公司等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单位会员的个人成员欲成为个人会员者,须另外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为个人会员者经两位本会正式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7人、秘书长1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新一届理事会的产生办法和程序:

 (一)由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出下届理事建议名单;

 (二)由现任理事投票并交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与学会主管单位和全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秘书处建立工作联系;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事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07年6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章录入:huashi3483    责任编辑:huashi348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推 荐 文 章
    更多内容
     
    热 门 文 章  
    更多内容
     

    费马小定理
    相 关 文 章
    更多内容
     
    关于2007年数学建模成绩公示…
    数学建模竞赛山西赛区组委会…
    山西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简…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天津…
    天津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组…
    天津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简…
    天津市2007年数学建模竞赛总…
    2007年天津赛区数学建模竞赛…
    天津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数…
    李大潜院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