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08070605 发表于 2009-9-10 22:40

一些面向对象得设计法则(4)

法则4:Liskov替换法则(LSP)    


使用指向基类(超类)的引用的函数,必须能够在不知道具体派生类(子类)对象类型的情况下使用它们。   


 [ Function Thar Use Referennces To Base(Super) Classes Must Be Able To Use Objects   Of Derived(Sub) Classes Without Knowing It ]                   


Liskov替换法则  


1.显而易见,Liskov替换法则(LSP)是根据我所熟知的"多态"而得出的。    


2.例如:        


方法drawShape应该可与Sharp超类的任何子类一起工作(或者,若Sharp为Java接口,则该方法可与任何实现了Sharp接口的类一起工作)   


 但是当我们在实现子类时必须要谨慎对待,以确保我们不会无意中违背了LSP。 





 3.若一个函数未能满足LSP,那么可能是因为它显式地引用了超类的一些或所有子类。


这样的函数也违背了OCP,因为当我们创建一个新的子类时,会不得不进行代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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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wgih 发表于 2011-12-31 10:36

楼主很棒!

fred_gavin 发表于 2012-4-10 22:52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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