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费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 ||||||||||||||||||||||||||||||||||||||||||||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收费行为,促进验收监测工作的良性发展,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水平,我站决定今年的验收监测管理检查工作针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费及管理开展专项调研和检查工作,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费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根据全国验收监测收费标准制定和经费管理的情况,选取四川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专项调研和检查工作。 二、 检查内容和工作 1、环保验收监测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2、验收监测合同和验收监测经费管理情况; 3、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费标准申请报告》。 三、 检查时间 2009年10月—11月。 四、 检查要求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组长单位,负责联系、确定检查具体时间和路线,完成检查后一周内提交检查总结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费标准申请报告》修改意见。 检查组成员交通、住宿费用自行解决,就餐费用由被检查单位承担。 五、 联系方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保验收监测管理室 白 璐 邱立莉 电话:(010)84943075 84943080 传真:(010)84943074 e-mail:tec@cnemc.cn
检查组成员联系方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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