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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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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8: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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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5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请示》(川环〔2008〕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2号)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后,应按照《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的规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和排污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应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如污染物排放种类较多,可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后附《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格式见附件)。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费稽查的数额予以公告。
  附件: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 稽查 告知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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