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 k4 z: e' i 这些细节放在中国,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谁见过有人给官员送礼人家并未收受,就判定送礼或有送礼想法的人有罪并因此而获刑呢?没见过,通常是官员受贿事发后交代出行贿人,行贿人才可能受到处罚,而多数时候在我国行贿人是不被追究的。而学生贿赂老师为给个高分,在我们这个处处讲人情,随时得准备给人好处才好办事的国度,不说很普遍至少不稀奇;而那把仿真枪,是李洋借来练习瞄准用的,在我国也没听说有人因拥有一把仿真枪没实施任何犯罪便获刑的,倒是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携带仿真枪属违法。我说的在不在理?0 Q8 q' J1 e: Y& N
7 u/ i% `8 t d 但英国法官的看法完全不是这样的,在他看来,李洋试图说服教授修改论文成绩,还有行贿意图,一开始就不恰当、不合时宜,是经过精心安排的,也是违法的。而明知自己随身携带仿真枪械,还让他人看到,这就给别人带来了危险。 3 Z5 B8 ]; ]" i7 z" P! N ; z% ]2 Q, j2 E 不同的看法两相比较,就让我觉得中国留学生李洋因出钱买分数在英国获刑,至少可给我们三点启示。$ T. ]# K: D2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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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英国法律对于腐败行为的零容忍值得我们学习。中国留学生李洋花钱买及格,这仅仅是李洋的想法,属一厢情愿,对不起,一个行贿意图,证据齐全,便让李洋获刑一年。这种对腐败近乎零容忍的态度,我不相信不对那些心存歪念,以为任何事情都可靠钱权交易摆平的人产生震慑。眼下腐败在我国最令老百姓痛恨,反腐败是我国政府目前面临的极其艰巨的任务,如果我们也象英国一样以近乎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腐败能漫延吗?显然,我们对腐败的容忍度比英国要宽松得多;7 _0 h, n5 T: Y3 w$ S0 ]
" b6 M. w8 d$ |5 n/ J. O 然后,这件事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腐败眼下在我国最主要的表现首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钱交易的一般形式就是行贿受贿。在我国,法律规定行贿、受贿均为犯罪行为,但在对待两者的处罚上通常受贿更严厉,对行贿却相对宽容,行贿受贿互为因果,有人受贿才有人行贿,受贿固然可恶,但在打击受贿的同时对行贿也不能姑息,把受贿、行贿同属犯罪并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一概念根植于每个人心里,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还会那么大行其道吗?没听说中国留学生李洋意图行贿导师的事发生后,有任何英国人或部门以李洋是学生而提出应以思想教育为主,应从轻处罚的。法治就是法治,没有弹性。法治也不支持“从严、从重、从快”这类我们常听到,却没有法律依据的口号,难道执法还有“从松、从轻、从慢”的时候?法治是一如既往的,是一种常态,一如既往的法治才能有效阻遏腐败的发生;5 i2 a9 M% ~3 a* g3 w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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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我们强调公平,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公平。 英国《每日邮报》称,李洋来自一个富有的中国家庭,父亲是一名政府官员,也是一名商人。为何是官员还是商人,政府规定不是不可以吗?放下这个问题暂且不论,单单设想一下,以李洋这样的家庭背景,找导师买个及格甚至买个文凭,在国内任何一所大学会办不成吗?即算办不成,李洋会因此坐牢吗?但在英国,这种事的确难以想象。此外,英国司法部门并没有因为李洋是中国留学生就网开一面,在我国,有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往往对外国人会区别对待;还有,反腐败集中在政府部门不错,因为政府部门掌握太多权力、资源,极易产生腐败,但不可忽视,一些有特权的部门同样也存在大量腐败,比如学校、医院、国有垄断企业......所以反腐败并非只以官员为特定对象,任何以权谋私,任何想通过贿赂而获取好处的人都涉嫌腐败犯罪,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英国司法部门也并没因李洋是名学生就发什么慈悲,行贿就是犯罪,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学生也一样。所有这些都体现出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J+ R7 u9 t3 ^3 b: C3 Z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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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不管什么领域、部门,不管什么人,不管这个人有什么背景,只要涉嫌腐败就都将被绳之以法时,腐败现象还愁得不到有效治理,还会留下死角,人们对反腐败效果还那么不满意吗?" N& ~5 w) k' `- p x$ G/ 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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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z% ?3 B% z, ]0 C2 G2 S9 J6 C 4 L7 B" |* {) t* ~# T7 K% j 启示远不止这些,细想下去还有。 , U( [4 O( {* u% _+ `' m# ?3 C# b6 E7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