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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 呼和浩特市2024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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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22 1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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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复审与面试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及面试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方式和时间
    本次招聘资格复审在网上进行。应聘人员应将资格复审所需材料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见附件1)供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研判,审核时间从2024年1月28日9时起至1月30日17时结束。
    特别提醒:应聘人员应在审核时间内尽早提交材料,防止因无法及时补充材料影响资格复审结果。
    (二)答题语种确认
    资格复审时,需要对应聘人员面试答题语种进行确认。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除应聘“兼通蒙古语言文字”岗位人员外,其他岗位原则上面试可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三)应聘人员须通过电子邮箱提交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1.《资格复审通知书》。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网”(http://www.impta.com.cn)打印。
    2.《报名登记表》。未打印《报名登记表》的应聘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网”(http://www.impta.com.cn)补打。
    3.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4.应聘限制户籍(或生源地)岗位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户口保留在区外的高校毕业生(含2024年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原盟市户籍注销页(原件)或原盟市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加盖档案管理专用章的高考报名登记表。
    5.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2024年应届毕业生未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加盖学院(系)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学历学位的证明原件、《教育部学籍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非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第二学位、二学位及辅修学位应聘人员须提供二学位专业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二学位专业认证报告从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下载打印)。
    留学回国人员以留学取得学历应聘的,除须提供《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和《岗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6.招聘岗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本人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单位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或工作合同原件;招聘岗位要求应聘人员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应聘人员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累计计算。
    7.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岗位的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或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
    8.应聘定向招聘“优秀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的人员,须提供加盖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公章的报名表原件(一式二份),及其他岗位所需文件(证书)。
    9.应聘定向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的2022年度、2023年度毕业生,须提供毕业院校(系、院、部)或档案保管部门开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并明确存放时间。
    10.应聘人员属于在编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资格复审时,应提交已过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
    11.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
    12.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面试语种确认书》(见附件2)。
    (五)报送扫描件有关要求
    进入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须彩色扫描(PDF格式)上述证件及材料,要确保扫描件的内容清晰、完整,因提供的扫描件不清晰、内容不完整、故意遮挡等造成资格审核结果出现偏差甚至影响聘用的,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扫描材料经打包压缩(zip格式,文件名为:本人姓名-报考单位-报考岗位名称)后,于规定日期结束前发送至报考单位指定的电子邮箱(见附件1)。
    (六)资格复审及递补有关要求
    1.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个人错填民族导致加分的,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及未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格复审所需资料完整发送至指定邮箱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2.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等影响聘用的,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
    3.应聘人员应尽早通过电子邮箱报送有关材料,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明确告知资格复审结果前,随时关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邮箱回复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完善后的材料,与前期报送的材料一并按照上述要求再次全部打包压缩后,发送至报考单位指定的邮箱。应聘人员在资格复审时提交的材料,以资格复审作出结论前应聘人员最后一次申报的材料为准。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作出资格复审结论后,应聘人员再次申报的材料无效。
    4.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收到应聘人员提交的资格复审材料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将资格复审意见反馈至应聘人员发送材料时使用的电子邮箱。其中,认定应聘人员资格复审通过的,应明确告知应聘人员;需应聘人员补充材料的,需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的类别、数量和要求;认定应聘人员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应在邮件中说明资格审核不予通过的原因,同时电话告知应聘人员资格复审结果,并有义务接受其询问。
    5.应聘人员在收到资格复审结果后,应及时向报考单位指定的邮箱回复信息,明确告知已收到资格复审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资格复审未通过的应聘人员,对资格复审结论存在异议的,在回复信息时可一并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接到用人单位电话通知后未及时通过邮箱回复信息的视为无异议。
    6.应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变更资格复审结论,确需变更资格复审结论的,须电话告知应聘人员并说明原因,同时资格复审工作人员写出书面说明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留存。
    7.应聘人员提交的资格复审材料、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应聘人员反馈的意见及资格复审的结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留存备查。
    8.对资格复审后出现缺额的岗位,从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报考岗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并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电话通知递补的应聘人员参加资格复审,递补只进行一次。纳入递补范围的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并列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面试开考比例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对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的截止时间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影响面试筹备及组织实施。
    9.在资格复审期间,应聘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并随时关注“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hhpta.org.cn)发布的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未能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或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复审材料等情况的,按应聘人员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相应资格。
    10.其他未尽事宜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hhpta.org.cn)后续发布的通知、公告。
    特别提醒:应聘人员需了解资格复审进展或在资格复审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于资格复审期间工作时间(9时-12时或13时30分-17时)联系《岗位表》中相应岗位对应的咨询电话。
    二、面试工作
    (一)部分岗位加试
    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兼通蒙古语言文字”岗位人员在面试环节前进行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水平加试,应聘人员需现场将指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材料翻译为蒙古语言,成绩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成绩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并从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该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通过语言加试后,应聘“兼通蒙古语言文字”岗位人员在面试环节时只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答题。
    应聘“兼通蒙古语言文字”岗位人员加试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hhpta.org.cn)后续发布的通知、公告。
    (二)面试相关要求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方式、《面试通知单》打印以及面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等内容,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hhpta.org.cn)后续发布的通知、公告。
    三、有关问题处理
    (一)应聘人员须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并纳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阶段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相应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附件:

    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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