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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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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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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0 10: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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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 z: R2 ^* q& Y; @/ h 网络侵权1 ^( Y, `6 Z1 U3 e7 J4 {! h 本刊法律顾问 周涛

/ o& u$ V) _7 j: j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纠纷发生,并且诉诸法院。特别是2002年网络侵权呈现“遍地开花”之势,相继发生一系列被各类媒体争相报道的案件: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审的“游骑兵”与“迷彩族”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案;北京昌平区法院审理的“网上召妓”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新浪起诉搜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网络营销专著的作者冯英健状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李友根著作权侵权案;昆明市五华区北门法庭龙女士名誉侵权案;22名专家状告清华同方著作权侵权案等等。从这些案件中我们看出,互联网在以快捷、海量、即时、互动的特性广受人们欢迎的同时,孽生出来的一些侵权问题不仅在不断困扰着广大网民,而且也正在引起整个社会的极度关注。据调查,网民遭受过黑客入侵、网络病毒、垃圾邮件、网络诈骗、网络骚扰、著作权被侵犯、名誉受损等网络侵权事件的比例高达62.06%。时下网民在受到网络侵权时,大多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加之我国有关网络法律尚未健全,搜集证据过于繁杂,侦破难度较大,使得网民往往得过且过,一忍再忍,这给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v& d. s0 o- P4 T   网民通过诉讼维护权益就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7 L5 l1 X4 y' I* Q, c" a  首先是谁告谁的问题。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如何确定网络侵权事件中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就成为网络诉讼的首要难关。我们知道网民在网上注册的网名往往五花八门,而注册时又可以编造虚假的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因此网民要提起诉讼必须先说清楚“我是谁”,也就是要在“温柔一刀”与身份证上的“令狐冲”之间划上等号。你向法院说清楚“我是谁”后,还需要提供证据向法院证明那个叫“江湖坏蛋”的侵权者就是现实生活中的“岳不群”。如何证明?《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侵权人有权向服务商“要求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但是他的注册资料极有可能是假的,那么请公安机关调查他的电话线、IP地址,而他又极有可能是在不同的网吧上网。你无法在“江湖坏蛋”和“岳不群”之间划等号,那就只有败诉。前面说的“网上招妓”案原告肖先生就是查不出侵权者而败诉,昆明龙女士名誉侵权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侵权人后得到了赔偿。目前如何解决“我是谁”、“他是谁”已经令传统法律非常迷茫。 : o6 ?, o+ ^) s ?1 F; R! t  其次是向谁告的问题。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这一规定,部分解决了网络纠纷管辖问题。但是互联网所具有的跨越时空,跨越国界的特点使得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在实际诉讼中往往让原告哭笑不得。我们设想一下,一个美国侵权人登陆台湾Yahoo,上载侵权作品,通过Yahoo设在日本的服务器发布,被侵权人在中国内地发现侵权作品,那么按照上述解释就只能到美国(被告住所地)、中国台湾(侵权行为地)、日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这对我国网民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在新浪诉搜狐案件中双方在管辖问题上数次交锋,轰轰烈烈。这都说明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 k2 }' s% t7 j$ w  再次是如何告的问题。任何诉讼都离不开证据,如何告就是如何搜集证据,利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网络侵权诉讼如何搜集证据也是诉讼当事人面临的难题。目前一般是靠公证的形式进行取证,但是网上纠纷可能随时随地发生,网上证据又可能随时随地被删除,公证处却不能随时随地的为网民取证提供公证服务,因此公证并不是简便、经济适应网络时代的可行方式。法律需要为网民设计一种简便可行的取证方式。 5 ^- [4 G& {, R! t  最后是赔多少的问题。拿网上著作权侵权纠纷来看,侵权人只需要轻点鼠标,copy一下他人作品就可以变成自己的作品,就有可能获得很大的利益。而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则因为网络无与伦比的传播速度和广阔无垠的传播范围,使得过去的侵权手段望尘莫及。网络侵权人以极低的成本获取很大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传统法律、法规去赔偿权利人的损失,这显然不能起到法律对违法行为人惩罚的作用。网络侵权赔偿应当如何赔,赔多少,是所有人都应当关注的问题。

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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